各位考生:
《刑法修正案(九)》已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條增加了四款犯罪行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實施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規定的考試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在司法解釋中確定了以上行為對應的三項罪名🤵🏿: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試罪⤴️。
希望廣大考生認真學習領會黨紀國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也告誡個別另有企圖的考生🤹😁,莫存僥幸心理🏄🏿🍋🟩,一旦觸犯刑法將被判刑,影響終生👩🏿🦳。